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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4-07-19   点击率:4755

SDPR—2014—0130002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预〔2014〕15号

 

 

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

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相关失信、失范行为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

      省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在其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

      中央下达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

二、失信、失范行为的界定

      在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含个人,下同)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之一且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八)其他骗取、冒领以及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失范行为。

三、失信、失范行为的信用惩戒措施

      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违纪违规事项,在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项目单位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二年内取消其申报此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二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二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鉴证资格。

    (二)相关市县财政及主管部门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情形,或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骗取、冒领或挤占挪用省级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省直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加强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违纪比率(某地区违纪单位个数占审计检查单位总数,下同)达到30%及以上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省直主管部门调减该地区此项资金下年度可申报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申报此项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专项资金被骗取、冒领或出现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其中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违纪比率达到30%及以上的,省财政厅将报请省政府批准暂停、减少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四、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一)明确管理责任。省财政厅及省直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本《通知》有关内容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责任,加大审核力度。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出具知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职责,从运行机制上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升绩效,防控风险。

     (二)推进信息共享。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及时录入省级及以上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审计(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中认定的失信、失范行为,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相关负面清单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取消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期限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书面通知该单位及其所在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最终处理意见一并记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并根据管理需要与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结果应用。各级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确保本《通知》相关措施落到实处。要大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扩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将信用负面清单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快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

      本文件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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