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钝化石灰生产线建设占地33333.5平方米(约50亩),新建上料地坑、上料斜桥、预热器基础、回转窑基础、窑头冷却室厂房、成品储运、成品破碎车间、煤粉制备框架、主控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生产车间、值班室及其他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14530平方米。同时承包羊庄镇高村南侧的隔山3000亩(约200公顷)做为原材料基地,建设料仓、办公室、堆场、破碎车间共5040平方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购置回转窑、预热器、冷却器、煤粉制备设备、除尘系统、皮带输送机等设备共176台(套)。
根据产品的市场开拓情况,并考虑筹措资金及协作配套条件的可行性,确定建设规模为:年产13.5万吨钝化石灰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年能源消耗量为:年用电量1271.98万千瓦时、年用水量2.67万吨,年原煤用量7128t,年用柴油100吨、汽油10吨,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815.21tce,综合能耗(等价值)为9515.37tce。
项目预计2016年9月建成投产,项目年能源消费量等价值为9515.37tce,2016年滕州市能源消费增量预测为112.62万tce,项目能源消费占滕州市能源消费增量的0.84%。
依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所在地(地市)完成节能目标影响评价指标表的规定,项目能源消费增量占所在地市能源消费增量的1%以下,影响程度为较小。n值=项目增加值能耗/枣庄地区完成“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
结合现有条件下可以获得的实际数据,认为可以通过测算项目增加值能耗对所在地“十二五”末单位GDP能耗的影响程度,来定量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单位GDP能耗的影响。 n值=〔(a+d)/(b+e)-c〕/c
=〔(9478700+9515.37)/(9050000+10927.92)-1.047〕/1.047
=0.02%
依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所在地(地市)完成节能目标影响评价指标表的规定,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所在地完成“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比例在小于等于0.1%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项目2015年投产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枣庄市2015年节能目标的单位GDP能耗0.95tce/万元。所以项目投产后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是有助于滕州市和山东省节能目标的实现。